盘点一七年拳坛之中最强势的拳手
根据科技的内涵,科技伦理可分为科学伦理和技术伦理两个方面。
在这种理解中,苏联法学带来了片面化、教条化等深刻的消极影响(唐永春,2002),而法学知识去苏俄化则可以将法学从政治的藩篱中解救出来,走向学术的中立、客观、科学、专业。[意]简玛利亚·阿雅尼、魏磊杰(编),2011,《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与法律文化——后苏联国家法律移植的审视》,魏磊杰、彭小龙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⑩之所以要强调一下罪刑法定,主要是为了实现拨乱反正,需要借助罪刑法定来恢复法律秩序。法学研究中开始出现知识的更新换代,学者们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重视经济规律、重视立法的言论搜集起来结集出版。这种知识转型不仅关乎学术和逻辑,还涉及历史,更是政治问题,去苏俄化是世界局势变化的附随结果,与美国化、西方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向。强世功,2009,《惩罚与法治:当代法治的兴起(1976~1981)》,北京:法律出版社。李强,1998,《自由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陈兴良,2013a,《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克辛贯通——中国语境下的展开》,载《中外法学》第5期。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紧张关系根植于一个世纪以来的现代化探索历程。真可谓是,掌握了数据,就意味着掌握了资本和财富。
欧盟也在技术主权的脉络上明确提出了数字主权概念。数字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建设数字中国与建设法治中国应该是同步的、相互促进的。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人类共同价值观,尊重人权和人类根本利益诉求,遵守国家或地区伦理道德。面对数字科技的社会风险,我们还没有找到一套科学管用的治理规则和体制,因此,数字治理赤字问题比较突出,诸如算法失控、网络失序、数字鸿沟、数字歧视等,数字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短板所在。
缩小和消除数字鸿沟,努力让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地享用数字科技、数字产品,实现数字生活上的共同富裕,是数字中国建设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最后,基于前述两方面,代码即法律更进一步启示人们在数字法治建设中要特别注重技术与法律的有机协同。在当代中国和世界,法理成为一个流行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概念和公共话语,其基本语义和意义包括法的原理、法的精神、法律原则、法律通说、法学理论、法律生活和法治实践中的美德和公理、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正当性理据等。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在1990年出版的《权力的转移》一书中描述了信息富人(info-rich)、信息穷人(info-poor)、信息鸿沟(information divide)、电子沟壑(electronic gap)等概念。
当然,对反数字歧视不能机械理解。十、数字中国 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科技发展和数字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在该致辞中,他论述了数字人权的理论和实践逻辑,还提出了不数字,无人权的命题。2020年7月,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将数字人权作为一个新词,准予向社会发布试用。
发展数字科技既要依靠国家政策支持,更要充分调动和激励市场力量。保障人类拥有充分自主决策权,有权选择是否接受人工智能提供的服务,有权随时退出与人工智能的交互,有权随时中止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
提高全民网络文明素养,强化全民数字道德伦理规范。掌握了算法,就意味着掌握了话语权和规制权。
2019年3月,我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成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超前布局,适时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战略。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另一方面,权力的扩张与滥用是权力的天然特性。另一方面,大数据分析、机器学习等对数据的利用加强了数字平台的范围经济性,即更多种类的产品和服务可为平台提供额外的优势。未经允许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联系人信息。
我国法院系统的许多法官和信息工作者也主要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数字正义的概念。我国已初步形成数字安全法律体系。
培育数字生活新应用新场景,提高智慧社区和智慧家庭建设应用水平,深化数字应用适老化改造,加快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三、数字人权 数字人权是数字法理中最具真理魅力和正义感召力的科学概念。
尝试以这些概念和命题来展示现阶段数字法理研究的成果。由此,算法透明、算法公平、算法解释等问题被日益关注,技术性正当程序(Technological Due Process)这一概念重新得到重视。
《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立法目的。数字安全是指数字系统及应用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其安全性的能力。一些场所无必要、过度使用公民生物特征信息和人脸识别的大数据。然而,技术原理是中立的,但是技术的应用是包含主观意图的,应将平台算法设计部署的主观过错作为问责依据。
其次,数字平台往往具有突出的网络效应,即平台对于消费者的价值随着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数字权利特别是数字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拒绝拿数字权利作交易、以牺牲数字人权为代价。
在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中,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数字人权,以数字人权证成数字权利、统领数字权利体系,要善于把人民群众在数字生活中最关切的利益主张和权利需要及时上升至权利和人权范畴,不断完善数字人权的法治保障体系,提高数字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因此,各国政府纷纷出台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
从网络、数据、算法和系统等角度来看,数字主权主要包括网络主权、数据主权和数字技术主权,这也反映了数字主权的不同维度和发展阶段的特征。我国学者胡凌对此从评分社会的视角进行了分析,指出无论是商业力量还是国家机构,评分都代表了一种新型权力机制,这种机制和数据、算法紧密结合在一起,对数字时代社会主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2020年7月,欧洲议会发布《欧洲的数字主权》(Digital Sovereignty for Europe)报告,指出技术主权或数字主权概念最近已成为促进欧洲在数字领域的领导地位和战略自主权理念的一种方式。数字正义是21世纪全球正义体系的中枢。由此,特别是随着新一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组织都纷纷开展了人工智能伦理研究,希望能够保障自动化决策系统符合伦理规范,推动可信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并提出了众多伦理准则。可以说,数字平台既是经济发展的新平台,也是社会组织的新平台。
欧盟委员会提出《欧洲芯片法案》(The European Chips Act)时也强调了数字主权这一核心问题。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传统的社会必然存在不同的权力结构。
从纵向看,数字文明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信息文明之后出现的新型文明,是人类历史上第四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明形态,是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综合发展和向善而用为标志的文明形态。欧盟的《数字市场法》则对构成法律中规定的守门人的互联网企业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
国家主权的这些内涵和原则为数字主权的形成与运行奠定了重要基础。应该说,技术主权或数字主权的提出是在数字领域推广欧洲的领导地位、加强欧洲战略自主权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指导欧盟许多政策和法律制定的重要概念。